青岛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规定,青岛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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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一)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其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申请人为低保户。申请人为农村五保户。申请人为政府供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申请人为收入低于生活水平标准的家庭成员。申请人需要有当地户口。
青岛大病医疗保险
青岛市大病保险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若因大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账户余额上限或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可以申请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青岛大病门诊报销比例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参保人携带规定资料,住院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社保卡、相关检查报告,前往青岛社保机构提出门诊大病申请。参保人在办理窗口填写《门诊大病资格申请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和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窗口领取。
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 医疗费用 。 报销比例范围 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 医疗费 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居民在参加青岛大病医疗保险时,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受理审核后,若满足要求,即可按照具体步骤操作,并获得相应保障。
青岛大病报销政策规定
法律主观: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根据青岛市医保政策,大病门诊冠心病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取决于患者的医保类型和医疗金额。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员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而未参保的人则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大病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老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 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 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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